台灣《動物保護法》(簡稱動保法)於1998年公布施行,是規範動物飼養、管理、保護與罰則的主要法律。近20年來歷經多次修法,罰則不斷加重,2024年最新修法後,虐待動物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依動保法第5條,飼主必須做到以下事項:
飼主應為寵物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。未辦理者依動保法第31條,處NT$3,000-15,000罰鍰。登記內容包括飼主姓名、地址、聯絡方式及寵物基本資料。
若飼主搬家或聯絡方式變更,應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。寵物轉讓或死亡,也應辦理登記異動。
飼主應為寵物辦理絕育,但以下情況得申請免絕育:
未辦理絕育且未申報者,處NT$50,000-250,000罰鍰。
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、傷害動物。違者依情節輕重:
發現虐待動物事件,可透過以下管道檢舉:
📝 提醒:檢舉時請盡量提供明確的時間、地點、行為描述與證據(照片/影片),以便動保處立案調查。
| 違規行為 | 罰鍰/刑責 |
|---|---|
| 未辦理寵物登記 | NT$3,000-15,000 |
| 未繫牽繩出入公共場所 | NT$3,000-15,000 |
| 未施打狂犬病疫苗 | NT$30,000-150,000 |
| 棄養寵物 | NT$30,000-150,000 |
| 虐待動物(輕微) | NT$15,000-75,000 |
| 虐待致死 | 2年以下徒刑+罰金 |
| 重大虐待 | 1-7年徒刑+罰金 |